社会医疗保险体系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0年元月开始运行——企事业单位(团体)在职及退休职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7月1日起运行——未参加和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人群城镇居民(儿童、学生、无业人员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4月启动——广大农村人口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年度社平工资60%~300%)
1、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纳基本医保的工资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比例
1、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职工个人帐户。
2、用人单位:按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低缴费年限(视同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男累计30年、女累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最低不得少于10年。
结算及报销:
三项目录:甲类、乙类、自费
2015年4月1日起的新政策
起付标准(起付线、门槛费)2015年4月1日执行
三甲医院:1400元;三乙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200元。
个人自负部分:乙类费用个人自负15-30%
分段累加自付比例:
起付线标准以上—1万元的个人负担12%;
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部分个人负担8%;
2万元至6万元个人负担4%。(退休人员统筹基金自付比例为9%、6%、3%)
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
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为6万元;
超过6万元以上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
基金报销90%,个人自付10%,大额医疗最高支付限额无上限。
基本医疗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