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险与生育险种种问题解答 - 资本家

医疗险与生育险种种问题解答

1.哪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第2款的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医疗保险费应当如何缴纳?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我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由此可见,医疗保险费用应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缴纳比例为: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职工总工资的6%,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3.企业是否必须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答:法律没有规定企业必须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建立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4.参加医疗保险,如何选择医疗机构?
  
答: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9条等的规定,参保人员在本地区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5.来不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费用能否报销?
  
答: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治疗费用是不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但职工患急病确实来不及到选定的医院医治,自己到附近的医院诊治,如果持有医院开具的急诊证明,是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医药费用的。
  
6.哪些药品不能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答: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了有些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其中包括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以及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7.哪些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答:有过要求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经历的人都知道,并非在整个医疗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都给予报销。那么,哪些费用属于报销范围?哪些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4)膳食费;(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之所以规定上述生活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不给予支付,主要是考虑到这些项目有的不是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如电视、电话等。
  
8.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患病的医疗费谁来支付?
  
答: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没给员工上基本医疗保险致使职工患病无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9.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基本工资吗?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应为职工工资总额,而不是基本工资。此外,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工资总额”应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1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可不可以由职工随意支配?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第3条指出:“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个人账户原则上要实行钱账分管,个人当期的医疗消费支出可采取划账的形式,最后由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统一进行结算。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各地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个人账户支出情况的审核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纳入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范围。”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是不能够由职工随意支配的,只能够专款专用。
  
11.职工需要支付生育保险费吗?

答:我们知道基本医疗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一定的比例分别支付。那么,生育保险费也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负担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4条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此可见,生育保险费是由企业缴纳,而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12.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医疗费用是否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只要女职工能够证明疾病是由生育引起的,她的医疗费用就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3.女职工流产费用是否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在现实生活中,社会经办机构可能会因为流产不是生育,而拒绝支付流产费用。那么,女职工流产产生的费用到底可不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流产会损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对以后的生育造成影响;并且流产期间女职工无法工作,势必会影响到女职工的经济收入。因此,对于女职工流产产生的费用,也可以由生育保险支付。
  
14.工伤申请应当由谁提出?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5.工伤治疗期间还给发工资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此外,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6.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否自行约定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
  
答:失业保险费由国家强制征收,其缴费基数依照法定的方法计算。根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综合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只能是以劳动者的报酬为基数,是不能自行约定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的。
  
17.职工个人需要交纳失业保险费吗?
  
答:职工个人不必亲自去当地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交纳失业保险费,可以通过单位代扣的方式缴纳。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用一样,都可以由单位代扣缴纳。单位有为员工实行失业保险费代缴的义务,如果不给予代扣缴纳服务,职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诉。劳工部门可以协调单位做好员工失业保险费的代缴工作,以方便企业职工。
  
18.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否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在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养老保险关系暂时中断,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以存续,待重新就业后,应当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失业保险条例》也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19.个人需要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答:住房公积金作为长期住房储金,其资金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单位按照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单位缴存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是职工本人根据本人工资水平和个人缴存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由此可见,职工需要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本人所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职工本人可以将住房公积金从账户中取出。
  
20.农民工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可见,是否需要缴纳住房公积金,与职工本人的出身没有关系,只要是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就应当缴纳住房公积金,因为该条例并没有禁止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此外,《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从上述规定来看,农民工是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从目前各地的规定来看,农民工还不是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而是根据自愿原则缴纳住房公积金。
  
21.经济效益不好的单位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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