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 资本家

职业打假人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广东,男子陈某半年来在拼夕夕购物798次,专门购买“三无产品”,收货后均以买到假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和店铺按法律规定给予10倍赔偿。目前798起官司已经判了60起,如全部打赢,陈某可获利数百万元。法院该怎么判呢?

(案例来源:广东省徐闻县法院)

日前,陈某在拼夕夕某店铺下单购买了一件某品牌杏仁露,付款金额59元。收到货后,陈某以该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为由向商铺提出退货,并提出了1000元的赔偿要求。

因店铺未满足陈某要求,陈某将平台和店铺告上了法庭,提出索赔1000元,理由如下:

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自己购买到的产品无质量合格证,属于三无产品。店铺作为食品销售方,应当举证证明涉案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才能进行销售,现店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合格产品会对人身健康存在极大的威胁,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存在安全隐患。

3、店家作为网上经营者,其销售的产品遍布全国,影响极大,其完全有能力知道涉案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但其仍然销售,其行为属于故意明知。现自己购买的物品价值59元,自己有权要求对方赔偿10倍损失,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

消费者买到三无产品,索取赔偿可谓天经地义,也有法可依,可法院却在店铺根本没应诉的情况下,判决陈某败诉。

原来,这个陈某是法院的常客了,短短半年内,其已经发起了798场官司,理由都一模一样:在拼夕夕购物后,发现是假货,于是起诉要求10倍赔偿。

经查阅,陈某的购物类别丰富,小到9.8元一包的茶叶、开心果,大到59元的品牌杏仁露、水果,包罗万象,但大部分都是食品。一家店铺只买一件,收到货后二话不说就起诉。

一边起诉,一边跟店家谈赔偿,店家同意赔偿陈某就撤诉,店家不同意赔偿就继续打官司。目前陈某发起的798起官司,有100余起因为店家同意赔偿已经撤诉。

回到本案,陈某购买的确实是三无产品,其作为消费者买到三无产品,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索要10倍惩罚性赔偿啊,为啥法院不支持呢?

法院判决陈某败诉的理由如下:

1、食品安全法明确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体为“消费者”,并不包括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个人或组织。

2、陈某短期内多次向不同销售者购买产品并继而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可见,陈某的购买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出于“买假索赔”的牟利目的,属于“职业打假人”。因此,陈某的购买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其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3、陈某以牟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为牟利而购买及索赔的行为亦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如此类索赔诉求得到支持,将会给社会造成错误的导向,导致该类诉讼泛滥,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最终有损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陈某是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不适用相关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798起官司目前判了60起,全部败诉,往后的不用看了。

关于“职业打假人”,争议一直存在。

有人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是好事,法无禁止即可为,应该予以支持,毕竟职业打假人能有效减少假货的存在,对普通群众来说是好事。

有人认为商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恶劣,应该依法处置,但职业打假人明知是假货还购买,钻法律空子为自己牟利,这种行为也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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