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禁止即可为。”山东济南,吕某与妻子张某,酷爱传统诗歌,他俩选取了4首古典诗词,为爱女起名为“北雁云依”,“北雁”是姓,“云依”是名。但当吕某去给女儿登记户口时,却把派出所给难住了。(来源:历下区法院)
吕某给户籍民警解释,“北雁”为自创的姓氏,“云依”是名,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这个名字听起来诗情画意,更饱含了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福。
民警也是第一次碰到这样的事儿,他跟吕某普法,按规定,新生儿的姓氏,或者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但是,自创的姓氏,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
但吕某坚持要用“北雁云依”,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派出所无法办理,就作出了不予办理户口登记的口头决定。
后吕某又将此事,反映到济南市公安局户籍科,户籍科又请示省公安厅有关部门,最终答复,仍是不能按此姓名上户口。
于是,吕某将派出所告到法庭,他认为,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名,给其女儿办理户口登记,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益。
吕某说,《婚姻法》规定“子女可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而非必须随父或母姓。法律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还可用其他姓。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权,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干涉。自然人成年后可改变姓名,法律不能干涉。
况且,姓氏只是各民族的传统,是否让子女随父母姓是个人问题。法律未规定,公民不能改变姓氏,只要不有损国家尊严、违反民族美德等,皆可自由选取。
派出所则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申报出生登记姓氏,应当随父姓或母姓。
而且,《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是法律对子女姓氏作出的专门规定,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作为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法律未明确规定的行为,不能实施。
从文化传统上看,我们的祖先,最初使用姓的目的是为了“别婚姻”,“明世系”、“别种族”。
这种习俗标志着血缘关系,随父姓或随母姓,都是有血缘关系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近亲结婚,但用非父母姓,则与传统习俗、与姓的本意相违背。
从实践看,天津、沈阳等地的公民倪某、律某等案例,也曾因申请登记更改的姓名,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而被当地公安机关的拒绝。
由于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法院中止了此案,并将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法律适用争议,逐级层报至全国人大常委会。
针对此事,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法院重新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本案中,“北雁云依”父母,自创姓氏的做法,不符合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要求。
同时,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立法解规定的正当理由,不应支持。
2015年4月22日,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了吕某的请求。